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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这些建设项目需要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发布时间:2021-10-13人气:60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90号,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就在昨天,有群友问,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呢?
聊这个问题,我们得先理清职业病危害的概念。我国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危害是这样定义的,“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事实上,这样定义也是基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
我国目前对职业病实行目录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办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版)(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而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总之,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做好工艺危害分析,进行预评价,选择适用的工艺路线和设备,从根源上消除、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危害。在项目建设阶段,做好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使得设备安装满足设计要求,免得建设后期整改的麻烦。在试运行阶段,充分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提出改进方案,为正式运行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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